國安法未有前,市民在政治立場上言論或行為一旦過激,亦未必有法律責任;於是,很多人也走出來一展他那大義凜然的顏色表現,我不否定當中有赤子之心的人,但更多的是博取政治光環,來提升自己名氣或圖利之徒,政治於他們而言,只是謀取私利的手段,當不中用時,不但可以棄之,甚至掉轉鎗槍頭,站在曾經對立的一方,加以耀武揚威。
若你有留意,國安法通過後,有三類人:
第一類人,是被國安法定性為不可易的「亂事者」,他們要轉軚也不能,只能聽候法落,我對這類人的感覺極複雜;畢竟,內裏也有真誠,表裏如一的人,奈何在政治上走頭太勇太前而觸犯法紀,最令人感到難過。
第二類人,明白自己過往之所以能做得如此前衞,是因為那時的法制約制不了,但心知在新法制下再容不得自己的過激言論,於是悄然引退,甘做自己曾不屑的「港豬」,不敢再多事了。這做法符合人性,還得大眾的體諒和明白。
但第三類人,就最不知廉恥了,我不是說他們支持港府不對,各人有各人的政治取向,只要不超越法紀的底線,我們也該尊重。然而,他們人格的卑劣,實在盡顯無遺,那陣子就振振有詞撐乜撐物,這陣子就變了臉,倒戈相向,且來不及嫵媚獻殷勤,如斯的厚顏無恥,真有他的好樣!
自己一向膽小,在政治上是順民,承認自己是極低等的「港豬」,但總相近於禽獸。
但有些人,連禽獸也不如!